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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

教育发展基金会

湖北经济学院引进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布时间:2025-04-30浏览次数: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各类社会捐赠工作的统一管理,拓宽学校筹资渠道,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是指海内外组织团体和个人向学校或校内二级单位捐赠,用于支持学校、学院建设和发展的资金金融产品和实物等。

第三条  社会捐赠资金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学校鼓励校内各二级单位和个人积极为学校募集社会捐赠,学校欢迎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企业、个人或团体为学校教育事业捐赠。

第四条  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二)坚持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禁止索要和摊派;

(三)坚持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

(四)坚持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方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要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充分发挥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学校设立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负责管理学校社会捐赠工作的机构。所有捐赠一律以基金会名义办理。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学校含下属单位或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章基金会职责

第七条  基金会代表学校全面组织、管理和协调社会捐赠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基金会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规章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行;

(二)统一协调管理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组织捐赠财政配比事项,提出资金捐赠项目的奖励建议方案;

(三)提供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四)审核、办理学校及各二级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方和受赠方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五)掌握捐赠的到账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及审批工作;

(七)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基础上发挥最大效益;

(八)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九)负责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八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是争取社会捐赠的主体,应充分重视募集社会捐赠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捐赠募集工作。

第九条  基金会委托湖北经济学院财务处进行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设立专用银行账户,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第三章捐赠项目的设立

第十条  根据捐赠方意愿,捐赠基金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方不指定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方指定用途的基金)。根据受赠范围,可分为面向学校的基金和校内二级单位的基金。

第十一条  根据基金设立性质,分为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和留本(永久)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由基金会确定后分类管理。捐赠基金若为留本基金,本金原则上不得使用,如确需动用,征求捐赠方同意,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捐赠方可根据自身意愿在基金会设立基金项目,也可向已设的基金项目捐赠资金。

第十三条  捐赠基金项目的名称一般由“湖北经济学院”(或湖北经济学院二级单位名称)、捐赠者个人或团体名称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所有捐赠资金一律纳入学校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实物捐赠,按照学校现行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由基金会建立台账与财务对账双重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对捐赠项目实施管理,保障社会捐赠效能的最佳发挥。

第十六条  各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收付款项、出具捐赠类发票、颁发证书等,并接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按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审核论证立项审批等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基金会章程和捐赠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基金资助的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捐赠项目管理办法向基金会提交结项报告。

  捐赠财物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  基金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并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基金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  基金会按照捐赠项目设立核算项目,按照捐赠项目协议或基金会理事会通过的预算计划,严格进行捐赠收入、支出管理,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确保捐赠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由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处在业务上指导和监督基金会财务工作;配合基金会实施有关捐赠项目;负责管理资金,支付社会捐赠工作基本业务经费和募集捐赠奖励经费;协同基金会进行捐赠收入财政配比专项资金的申报,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审查工作。

第二十  基金会财务要积极主动接受捐赠方、学校和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监督部门的会计、审计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二十二  限定性捐赠收入由基金会登记入账,按照捐赠方意愿设定项目,设置项目台账单独管理。各项目实施方案的拟订、申报及评审,由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章程和项目管理办法组织执行。

二十三  非限定性捐赠收入由基金会统一设置明细账管理,形成“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由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建设及其他公益性项目。

校内各单位若需要使用“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应向基金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基金会秘书处和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  各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须按照捐赠项目管理办法向基金会提交全套结项材料,由基金会会同学校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  单位接受捐赠资金和物品后,必须在校基金会入账和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捐赠资金的配比申请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按照《省属本科高校捐赠项目财政配比资金实施细则》,对符合财政配比要求的捐赠项目,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申请财政配比专项资金。配比资金纳入学校预算,严格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七条 捐赠收入财政配比专项资金的申报由学校财务处会同基金会一起,按要求编制好项目申报文本,按时报送申报材料。学校要加强过程跟踪,争取和落实财政配比资金。

第二十八条  配比资金管理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募集捐赠奖励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为引导和鼓励学校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募集捐赠,提高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学校安排预算资金,设立捐赠资金募集奖励专项,对募集社会捐赠做出突出贡献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条  为了确保捐赠工作的有效开展,基金会安排预算资金,对募集社会捐赠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十  基金会每年根据捐赠项目结项评审情况,由基金会秘书处和学校财务处共同提出项目募集专项奖励方案,用于奖励学校教职工,报学校同意后纳入年度奖励性绩效预算。

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引进的捐赠资金,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用于学生资助的留本基金到账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捐赠项目,奖励比例为实际到账金额的15%

第三十二条  捐赠项目及金额在10万以下的,留本金额在5万以下的,不予奖励。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引进社会资源办学有力、项目执行各环节落实到位的,应当在学校预算项目申报评审中有所侧重。

第八章

第三十  本办法由合作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社会捐赠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765、《湖北经济学院引进社会捐赠奖励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223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