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各类社会捐赠工作的统一管理,拓宽学校筹资渠道,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是指海内外组织团体和个人向学校或校内二级单位捐赠,用于支持学校、学院建设和发展的资金、金融产品和实物等。
第三条 社会捐赠资金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学校鼓励校内各二级单位和个人积极为学校募集社会捐赠,学校欢迎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企业、个人或团体为学校教育事业捐赠。
第四条 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二)坚持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禁止索要和摊派;
(三)坚持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
(四)坚持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方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要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充分发挥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学校设立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负责管理学校社会捐赠工作的机构。所有捐赠一律以基金会名义办理。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学校(含下属单位)或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章基金会职责
第七条 基金会代表学校全面组织、管理和协调社会捐赠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基金会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规章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二)统一协调管理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组织捐赠财政配比事项,提出资金捐赠项目的奖励建议方案;
(三)提供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四)审核、办理学校及各二级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方和受赠方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五)掌握捐赠的到账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及审批工作;
(七)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在安全基础上发挥最大效益;
(八)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九)负责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八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是争取社会捐赠的主体,应充分重视募集社会捐赠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捐赠募集工作。
第九条 基金会委托湖北经济学院财务处进行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设立专用银行账户,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第三章捐赠项目的设立
第十条 根据捐赠方意愿,捐赠基金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方不指定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方指定用途的基金)。根据受赠范围,可分为面向学校的基金和校内二级单位的基金。
第十一条 根据基金设立性质,分为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和留本(永久)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由基金会确定后分类管理。捐赠基金若为留本基金,本金原则上不得使用,如确需动用,需征求捐赠方同意后,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捐赠方可根据自身意愿在基金会设立基金项目,也可向已设的基金项目捐赠资金。
第十三条 捐赠基金项目的名称一般由“湖北经济学院”(或湖北经济学院二级单位名称)、捐赠者个人或团体名称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所有捐赠资金一律纳入学校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实物捐赠,按照学校现行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由基金会建立台账与财务对账双重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对捐赠项目实施管理,保障社会捐赠效能的最佳发挥。
第十六条 各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收付款项、出具捐赠类发票、颁发证书等,并接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按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审核论证、立项审批等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基金会章程和捐赠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基金资助的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须按照捐赠项目管理办法向基金会提交结项报告。
第四章 捐赠财物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八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并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基金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捐赠项目设立核算项目,按照捐赠项目协议或基金会理事会通过的预算计划,严格进行捐赠收入、支出管理,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确保捐赠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由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处在业务上指导和监督基金会财务工作;配合基金会实施有关捐赠项目;负责管理资金,支付社会捐赠工作基本业务经费和募集捐赠奖励经费;协同基金会进行捐赠收入财政配比专项资金的申报,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要积极主动接受捐赠方、学校和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监督部门的会计、审计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限定性捐赠收入由基金会登记入账,按照捐赠方意愿设定项目,设置项目台账单独管理。各项目实施方案的拟订、申报及评审,由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章程和项目管理办法组织执行。
第二十三条 非限定性捐赠收入由基金会统一设置明细账管理,形成“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由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建设及其他公益性项目。
校内各单位若需要使用“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应向基金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基金会秘书处和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须按照捐赠项目管理办法向基金会提交全套结项材料,由基金会会同学校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在接受捐赠资金和物品后,必须在校基金会入账和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捐赠资金的配比申请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按照《省属本科高校捐赠项目财政配比资金实施细则》,对符合财政配比要求的捐赠项目,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申请财政配比专项资金。配比资金纳入学校预算,严格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七条 捐赠收入财政配比专项资金的申报由学校财务处会同基金会一起,按要求编制好项目申报文本,按时报送申报材料。学校要加强过程跟踪,争取和落实财政配比资金。
第二十八条 配比资金管理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募集捐赠的奖励及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为引导和鼓励学校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募集捐赠,提高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学校安排预算资金,设立捐赠资金募集奖励专项,对募集社会捐赠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条 为了确保捐赠工作的有效开展,基金会安排预算资金,对募集社会捐赠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根据捐赠项目结项评审情况,由基金会秘书处和学校财务处共同提出项目募集专项奖励方案,用于奖励学校教职工,报学校同意后纳入年度奖励性绩效预算。
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引进的捐赠资金,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用于学生资助的留本基金到账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捐赠项目,奖励比例为实际到账金额的15%。
第三十二条 捐赠项目及金额在10万以下的,留本金额在5万以下的,不予奖励。各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引进社会资源办学有力、项目执行各环节落实到位的,应当在学校预算项目申报评审中有所侧重。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合作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社会捐赠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7〕65号)、《湖北经济学院引进社会捐赠奖励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2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