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捐赠项目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湖北经济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和《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以及基金会认为需要资助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主要包括项目的审核论证、协议审核、项目立项、执行管理、结项管理、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第二章 项目来源
第四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的来源为基金会项目库。基金会项目库由学校项目库项目与经捐赠方或受益方申报、基金会认证后的项目共同构成。
第五条 捐赠项目主要用于:
(一)指定用于设立(学院或专业)奖学金/助学金。
(二)指定用于科学研究。
(三)其他用途,包括并不限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教职工资助、奖励和教师队伍建设;校企产学研合作共建;创业或实践教学(大学生创业、实习实训基地、假期社会实践);校园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学生社团活动;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图书馆、教学楼、实验室、文化设施等),以及其他指定用途或不指定用途等,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各个领域。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审核论证。所有使用捐赠款项开展的公益项目应当经过项目审核论证。捐赠方或受益方提交《捐赠项目申请书》,基金会秘书处协调捐赠方、受益方开展论证、策划捐赠项目计划方案。10万元(含)以上的公益项目审核还应当协调学校项目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论证、策划捐赠项目计划方案。主要审核论证以下工作:
(一)项目实施必要性以及预期资金需求审核论证,包括评估论证、成本测算、方案设计、预算编制等,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开展;
(二)项目资金保障可行性审核论证,包括捐赠款项不足以实现项目预期建设成效时的资金筹措方案,协调受益方配套投入、统筹非限定性捐赠投入、争取其他捐赠方捐赠等;
(三)项目实施可行性审核论证,包括项目实施组织与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队伍、政策制度保障、监督检查及评价机制等;
(四)其他为保证项目建设效果须进行的审核论证。
第七条 捐赠协议签订。项目审核论证通过后,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捐赠用途、捐赠金额、资金到账时间、捐赠受益方等,原则上须使用基金会提供的捐赠协议范本。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秘书长代表基金会对外签署捐赠协议。
第八条 办理入账手续。捐赠资金到账后,凭捐赠协议及其他财务必需的资料办理入账,由基金会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颁发捐赠证书。
第九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立项审批。限定性捐赠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填写《项目立项审批表》《承诺书》,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长签批后立项;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根据学校校领导分管职责范围明确责任校领导,先由责任校领导签署意见,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签批后立项。
第十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立项审批。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求设立,由项目责任单位填写《项目立项审批表》《承诺书》,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长签批后立项;金额3万元(含)—20万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签批后立项;金额在2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立项;100万元(含)及以上的项目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同意后立项。其中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还应当根据学校校领导分管职责范围明确责任校领导,先由责任校领导签署意见,而后依程序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完成立项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审核论证产生的费用,若项目成功立项,在项目实施经费中支出;若项目未获立项,按规定在基金会年度预算经费中支出。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类项目、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基建工程、大型修缮)应当按程序统一转入学校管理。
承担申硕、申博等重大工作且确有需要的情况,可以转入学校管理。
转入学校管理的项目,应当在基金会完成立项工作后,经理事会决策同意,由学校书面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基金会秘书处配合执行。捐赠款项转入学校账户后,依据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除上述特定情形外,其他情形均不得转入学校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加强项目管理,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确保项目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立项申请和捐赠协议的约定,并对项目的完成质量、执行效率等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前须提交《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表》,征求捐赠人意见,在基金会秘书处审核确认后按规定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变更项目用途或实施方案的,须经捐赠方和基金会同意,变更后的项目仍用于公益事业。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立项申请、捐赠协议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确保项目资金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
第十七条 公益项目结项时,应由基金会协同学校共同组织并实施项目验收的相关程序。项目实施单位需按以下清单制作《捐赠项目结项报告》:
(一)捐赠协议书
(二)银行进账单
(三)捐赠资金项目立项审批表
(四)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如涉及),提供其中“评审结论汇总表”页
(五)项目运营主要材料(能够体现项目运营过程的材料和相关文件档案资料,分奖助类、科研类和一般类项目。其中奖助类项目必需材料:评选通知或评选办法、获奖名单公示通知、奖助学金发放(名单)表;科研类项目必需材料:项目实施方案,科研成果(如样品样机证明材料、专利证书、著作权、研究报告、公开发表论文等成果证明材料);一般类项目必需材料:项目实施方案及其他资料,如招标文件、相关合同、固定资产登记凭证、工程决算书、活动策划书、网上通知、新闻、公示、采购物品清单等。)
(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明细表、银行支付回单)
(七)捐赠资金项目结项表
(八)捐赠人对项目结项的意见
(九)向捐赠人反馈的资料复印件(可以是给捐赠方的感谢信、回访活动等形式)
(十)其他必要的结项验收资料。
第十八条 当使用捐赠资金的项目为其他项目的子项目、或使用捐赠资金的项目同时使用了其他资金来源时,捐赠项目归属的母项目未结项时,捐赠项目不得单独结项;当单笔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同时支持了多个项目时,各个项目可分别独立结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原《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鄂经院基金会发〔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