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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

教育发展基金会

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布时间:2025-04-30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保证基金会财务运行的合法、合规和科学性,保障捐赠者的合法权利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职责包括:代表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组织会计核算和加强会计监督;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年度收支预、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等,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理事长负责领导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日常财务由理事长授权基金会秘书长负责。

第四条基金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遵循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银行账户,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委托学校财务处进行财务核算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机构应遵守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年检、换届、更换法人及清算工作,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  基金会捐赠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领购和管理,开具财政统一制定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年初编制预算,包括引进公益性捐赠收入、公益支出、管理费用等,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经秘书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预算执行中如涉及调整变更事宜,亦由秘书处拟定方案,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十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遵循量入为出、积极稳妥、厉行节约、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四章  收入管理

十一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及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十二 基金会的所有捐赠收入均应进入基金会专门银行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非货币捐赠应进行登记备案。

十三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银行账户。

第十  捐赠资金必须按立项具体用途实行项目制管理,按照一事一项目原则进行项目设置。项目需指定负责人并明确校内具体收益单位,实行专账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款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和审批,认真审核支出内容,遵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益活动项目支出审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转入学校管理的项目

项目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类项目、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基建工程、大型修缮)应当按程序统一转入学校管理。

承担申硕、申博等重大工作且确有需要的情况,可以转入学校管理。

转入学校管理的项目,经理事会决策同意,由学校书面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基金会秘书处配合执行。捐赠款项转入学校账户后,依据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二)基金会直接实施的公益项目

除特定情形外,捐赠资金不得转入湖北经济学院本部使用。公益项目具体执行如下:

所有公益项目应当经过项目审核论证后,由项目责任单位填写《基金会立项审批表》《基金会XX项目责任单位承诺书》和《基金会XX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表》,执行完审批程序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限定性捐赠资金若需改变用途,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改变。

(三)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七条 管理费用主要指基金会理事会日常运转产生的支出,包括办公及人员费用等。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筹资费用主要指为筹集捐赠款而发生的宣传、物资采购、差旅、业务接待、会议、培训、审计、捐赠答谢等支出,含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产生的费用支出。其他费用支出主要指不可预见支出,不能超过总支出的3%

第十八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基金会的有关制度,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基金会财务单据(包括收支票据、借款单、差旅费报销单等)适用学校财务单据。

)基金会差旅开支及补助标准参照学校差旅费报销规定。

)单笔3万元及以下支付由秘书长签批;3万以上支付,除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外,还需由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审批。单笔20万以上支付,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100万以上支付需报党委常委会审定。稳健型理财产品大额存单直接由理事长签批后办理,到期后可以按银行规定自动续签。

第六章  资产及采购合同管理

第十 基金会取得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均转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捐赠人对捐赠资产有使用指向的,要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基金会账务开支形成的资产,纳入学校账务管理。

二十 货物类公益项目(含低值易耗品)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实施,据实报销;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服务类公益项目采购,参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 公益项目涉及工程建设(含装饰、装修、维修)的,参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工程总价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可委托基建维修处组织实施;20万元及以上的,由基金会委托学校采招管理部门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学校相关制度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益项目涉及合同签订的,由公益项目责任单位发起,基金会参照学校经济合同审核会签程序进行审签,由基金会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甲方)签订并管理合同。

第七章  资金运作管理

二十三 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基金会资金的管理。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资金运作形成的增值部分,如果捐赠协议有约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没有约定的,计入基金本金优先用于公益事业及学校建设发展。

二十四 资金运作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年度资金运作计划,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十五  银行定期存款不属于资金运作范畴,基金会秘书处可根据资金实时情况,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学校招标选定的金融机构内存款。

第二十  留本基金的资金运作活动,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捐赠协议约定执行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参照当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 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要求。对于捐赠者的查询要求,基金会应及时并如实答复。公益项目执行单位应定期向捐赠方报告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十 基金会每年委托第三方受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三十一 本管理办法经基金会第届理事会第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原《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鄂经院基金会发〔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