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引进社会捐赠,拓宽捐赠渠道,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 号)、《湖北经济学院社会捐赠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7〕65 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包括实物类、权益类等)捐赠。奖励对象是为学校成功引进社会捐赠作出贡献的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工个人,不含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校友会工作人员。
第三条 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省民政部门认定的慈善组织,负责捐赠的接收与管理。所有捐赠款一律纳入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限定性基金(捐赠方指定用途),按捐赠者意愿进行管理和使用;非限定性基金(捐赠方不指定用途),按《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引进社会捐赠奖励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其中个人奖励部分纳入学校绩效总额。
第五条 货币类捐赠奖励对象为获得省属本科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的社会捐赠。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单位引进货币类捐赠奖励标准为:引进限定性捐赠,按照实际到账捐赠金额的 60%计算奖励;引进非限定性捐赠,按照实际到账捐赠金额的 70%计算奖励。奖励资金在学校事业发展统筹原则下,可优先用于引进捐赠的学院、单位事业发展用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其中用于奖励为引进捐赠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资金不高于奖励资金的20%。
(二)个人引进货币类捐赠,不分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捐赠,均按照实际到账捐赠金额的 15%计算奖励。
第七条 非货币类捐赠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评估或认定。其中,实物类捐赠评估金额在 5 万元及以上按 5%标准给予奖励,使用权类捐赠根据评估金额按使用年限每年 1%计算奖励,最高三年,作为人员奖励经费。
第八条 其他情况的社会捐赠奖励,由基金会秘书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方案,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后报学校决定。
第九条 基金会按上一年度捐赠总额的 2%提取筹资工作经费。
第十条 捐赠奖励按自然年度办理。现金类捐赠金额以年度实际到账金额计奖。单个协议分期到账的社会捐赠,按年度实际到账总金额计奖。非现金类捐赠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入库时间计算。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捐赠的类别、数额及单位或个人在引进工作中所起的作用,提出奖励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学校决定。
第十二条 个人受奖者应按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引进社会捐赠奖励办法》(鄂经院发〔2020〕7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