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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

教育发展基金会

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系慈善组织。

本基金会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且主要活动范围在湖北省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秉承厚德博学、经世济民的校训,发动和凝聚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学校建设,推进湖北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无偿捐赠,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教育厅。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基金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及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及群团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处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二)依法管理和运作基金,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三)按照项目管理模式,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帮助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主要用于: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教师、资助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国际交流、校园基础建设、教研设备更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四)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具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二)热心高等教育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支持基金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的财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四)向基金会进行捐赠、资助或提供其他实质性贡献或在教育、科技界享有较高威望。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依法享受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积极参加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五)积极拓展资源、筹措资金、加大宣传、加强管理,提升基金会声誉,增强基金会实力,维护基金会权益;

(六)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报理事会决定备案;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学校和政府资助;

(三)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银行利息、安全合法的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教学设施的改善,包括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三)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

(四)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

(五)资助教师在境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六)资助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1. 接受捐赠价值人民币150万元(含)以上捐赠活动;

  2. 对外投资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

  3. 附带条件的捐赠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项目进度和使用方式。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执行项目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按照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项目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公益资助项目。限定性捐赠资金使用立项按捐赠协议执行;利用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开展重大公益项目,应当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重大公益项目包括:

(一)年度公益项目计划;

(二)超过50万元的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的使用立项。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上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三)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四)包括上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应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三条本基金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基金会召开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大额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自行解散或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的剩余财产,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9322日第一届第六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